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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ker2022-06-02 12:50:34未分类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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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牌照怎么交电子停车费

临时牌照停车要收费吗

如果要开车出去玩的话,寻找停车位就是比较头疼的事情。如果自己没有正式牌照的,是可以考虑向车管所办理临时牌照的。有的时候停车的时候遇到收费的情况,那么,临时牌照停车要收费吗?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临时牌照停车要收费

停车位到底属于谁?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所谓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居民小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另一种是地面非封闭型停车场。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一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很显然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高。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认为小区停车位、车库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的观点占主导地位。地面停车位由于是直接利用小区地表,以划线方式表明位置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政府的批准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后,房屋单元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所占土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因此,住宅小区某处的地面停车位归某一业主所有,但该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得擅自设立小区地面停车位,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地下停车位相对地面停车位来说复杂一点谓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也就是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依据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从物。从物依附于主物,主物所有权范围及于从物。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所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然而,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 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如北京市就规定,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从司法实践上看,承认房屋买卖双方对停车位的约定,并限制占用业主共有土地。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74条是对停车位进行规定的最重要的一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条文。具体规定如下: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009年10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第6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

以上规定,大致为停车位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停车位的归属,采取当事人约定原则;但是地面停车场直接归业主共有。另外,以上规定对小区内停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施加了必要的限制,即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维护了业主们的取得停车位的优先权。但是,由于法律条款对停车位约定的过于粗糙和原则性,难以具体适用。司法解释虽然对“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情形有所细化,但其约定仍然比较模糊,这与当下停车位管理缺乏统一行政制度也有很大关系,作为普适性的法律不能无视多元化管理制度的存在。另外,在房屋买卖双方对停车位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如何保证业主获得停车位就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法律对于停车位的规定有很大的缺陷,停车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一而足。针对这些问题,有些地方已经在大胆的尝试。比如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事实应予认定”,判决“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一判决在全国引起轰动,也被学者引为经典案例,而且公摊面积原则深得某些法官的赞同。广州市也于2008年3月20日发布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并定期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进行公示和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在已经施行的判例或政策中不乏切实可行的解决方式,这些都是将来立法值得借鉴的。

因此,如果您是业主,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首先,请务必首要重视在购房签约时尽量对停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明确约定;其次,发生争议时,查询清楚诉争的停车位是何种类型,是地下车库、地面车位还是占用其他未规划为停车位的地面;最后,要以正当方式进行维权,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望采纳!

鼓楼学区房有哪些小区?

鼓楼区

学校名称

对应中学

对应学区房

南京市琅琊路小学

二十九中

钱塘路小区,颐和路小区,北京西路小区(19—69号、包括69号—1、34—70号、包括70号—1),北京西路民国别墅,玉泉路小区,北京西路70号小区,灵隐路小区,苏宁华瑰园,天目路小区(20号—底、23号—底),西康路(7—33号、40—52号),牯岭路(1—9号、9号-1、2—18号),天竺路,普陀路,莫干路,颐和路,

力学小学

二十九中

仙霞公寓,剑阁路小区 ,汉口西路小区(74号—底),山阴路小区,石钟路小区,虎丘路小区,匡庐新村,西康路3号,南京师范大学小区,北东瓜市小区,汉口西路200号,培德里,扬州路小区,匡庐路小区,仙霞路小区,西康路小区(1—5号、2—38号),河海大厦,匡庐花园,宁海路(123号—底、96号—底)

拉萨路小学

二十九中致远中学

怡景花园,金鹏大厦 ,永庆村小区,牌楼巷小区, 百步坡小区、峨嵋岭十九号小区,五台山庄,峨嵋岭小区,拉萨路小区,汉中路(140—280号),北校尉营小区,广州路215-2号,广州路264号,广州路252号-270号,广州路小区(159—215号、192—298号),金鼎湾今朝天下

芳草园小学

宁海中学分校

芳草园,蓝天园,碧树园

银城小学

金陵汇文或宁海中学

瑞园,银城花园 ,苏宁雅瑰园,辰龙广场,聚福园,东宝花园,银城聚锦园,辰龙绿苑,苏宁馨瑰园,长阳花园,长江之家,银城街小区(单号),百步滨江,永嘉年华,华茂大厦,金舟花园,东宝大厦,香榭里花园,正大滨江瑞景家园,银城锦一方,育才公寓,天玺国际广场,时代天地广场,龙江国际社区,长江之家瀚宫,湘江路18号,锦江路68号,清凉门大街201号,东宝路以北

金陵汇文小学

汇文中学

清河新寓(一至二村),金陵世纪花园,临江新寓,望江新寓,乾和福邸,锦江花苑,天水滨江花园,世纪之星,清江公寓,邮政世纪花园,东宝嘉景苑,典雅大厦,政院新寓,江东北路小区91-109号

龙江小学

宁海中学分校

宝地园,腾飞园,港龙花园,中青园,月光广场,新城市花园,朗晴名居,裕顺雅苑,金陵名人居,晶元雅居,华景阁,金陵御沁园,定淮门大街小区(11、15号),正泰大厦,正泰花苑,龙园西路(56号、59号、80号),龙津街,龙腾街

鼓楼一中心小学

南大附中

明华新村,豆菜桥小区,慈悲社小区,大锏银巷小区,干河沿前街小区,五台花园,兰芝堂,沈举人巷,明华清园,五台山小区,银环公寓,麻家巷小区,平家巷小区,华侨路小区,上海路(1—75号、2—68号),广州路小区(1—157号、146—190号),兰之堂,华侨公寓,金轮国际广场,苏宁环球,君临国际,汉中路(2—138号),沈举人巷后街,双石鼓,双石新村,五台山村,兴业里,管家桥小区,高家酒馆,后北街,中山路(1—199号),豆菜巷,盔头巷

南京市汉江路小学

二十九中致远校区

金信花园,杏聚村,丁香园,苏宁千秋情缘,苏城南苑,苏城北苑,汇贤居,龙凤花园,江东北路小区(196—208号),龙凤花园隽凤园,辰龙紫苑

凤凰花园城小学(力小分校)

二十九中致远校区

凤凰花园城,裕华名居城,怡和佳苑,天启花园,凤凰花园城福安园,凤凰花园城金陵园,凤凰花园城清溪园,凤凰花园城静幽园,银城聚泽园,管子桥,中心南村

南京市白云园小学

宁海中学分校

白云园,花开四季,曲水文华,金海园,西城风尚,新城市广场,新城市假日广场,芳町园,阳光广场(高教五幢高层),阳光锦绣阁,阳光金峰阁,树客国际

汉口路小学

南大附中或二十九中

合群新村,陶谷新村,南东瓜市,南秀村,随园小区,汉口路小区,北秀村小区,南北秀村,上海路小区(77号-底,80号-底),青岛路小区,苏州路小区,天目路小区(1-21号,2-18号),广州路小区(2-144号),金银街小区,上海路新村,南阴阳营,武夷路小区,鼓楼新村,北阴阳营小区,华新巷小区,中山路(201-底),小粉桥,东合群新村,平仓巷,南秀村,赵家菜园,汉口西路小区(1-65号,2-72号),西桥小区(6号-底),三省里,云南路小区(25号-底,40号-底),北京西路小区(13-17号,14-32号),宁海路(1-121号,2-94号)

赤壁路小学(山西路小学并入)

五十中/二十九中/宁海中学分校

西康新村,三步两桥,琅琊新村,天津新村,童家山小区,宁夏路小区,马鞍山路小区,水佐岗小区,水佑岗,星汉城市花园,宁夏路18号,西康路45号,三步两桥18号,虎踞北路4号小区,江苏路小区,竹林新村,东门新村,康藏路小区,山西南村,北四卫头小区,老菜市,虎啸花园,祁家桥小区,山西路小区,人和佳园,勤益里小区,人和街小区,乐业村小区,湖南路小区(48-底,187-底),傅佐路小区,大方巷小区,华安新村,大富里,西康路小区(35号—底,54—底),四卫头小区,水佐岗32巷,江苏议事园,水佐岗48巷小区,大方新村,虎踞北路小区(2-50号),北京西路72号,中山北路小区(34-148号、81-249号)

三牌楼小学

南京市五十中

模范新村,三牌楼小区(1—159号、2—168号),北一村,北二村,中山北路(202—212号),铁路中街(1—50)号,西柏果园,狗耳巷小区,经典家园,宁和新寓、天和园、广东路小区,模范马路(87号—底,58号—底),开元新寓,和会街小区,新模范马路(38号—底)

南京市天妃宫小学

南京十二中

建宁路(280-292),中山北路小区342-354号,408-574号,杨家花园,阅江广场,建宁新村,光夏新村,盐仓桥小区,盐大街小区,卢龙山庄,盐西街小区,北祖师庵,多伦路小区,盐东街小区,晶典国际,商场北路,承德路,热河路,鲜鱼巷,惠民桥,永宁街,正丰街,商埠街,公共路,铁路埂,大马路,天保里(天光里、天祥里),江边路,铁路桥,龙江路,营盘街,中山北路530巷,刘家湾,黄土山,驴子巷,于家巷小区,桃园村,建宁路双号188-204号,单号255-293号,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家属区,花家桥,大桥南路小区,中山北路342-354号

南师附中树人学校附属小学(郑和小学和天妃宫小学分校合并校)

南师附中树人学校

新河二村,舸舫西园,新河一村,定淮门大街(18、20、28、30、32号),新和园,迎江园,民佳园小区,苏宁璞邸,紫金上河苑,清江西苑,清江花苑,清江花苑碧波园,清江花苑明月园,清江花苑绿茵园,清江花苑圆梦园,清江花苑清风园,清江花苑嘉禾园,逸沁园,百合果园,恒盛金陵湾

察哈尔路小学

南京工业大学附属初级中学(八中校区)

察哈尔路小区,双门楼小区,中山北路(214-254号,285-309号),镇江路(14号-底,27号-底),虎踞北路(86号-底,75号-底),镇江路小区,桃清苑小区,核工桂花园,华严岗,金源太古城

宝船小学

宁海中学分校

宁工新寓(一至二村),舸舫园,滨江广场,天平新村,海德卫城,金湾花园,华保新寓,宝苑新寓,漓江雅苑,中保绿苑,江滨新寓,西苑公寓,鼓教新村,高教新村,闻涛公寓,宝船听涛,江景园,宁西公寓,苏武公寓,辰龙雅苑,银城街小区,创新滨江广场

莫愁新寓小学

二十九中致远中学

华阳佳园华明苑,华阳佳园华清苑,华阳佳园华贵苑,华阳佳园华彩苑,华阳佳园华聚苑,莫愁花园,莫愁花园牡丹里,莫愁花园海棠里,莫愁新寓郁金里,莫愁新寓荷花里,莫愁新寓胜棋里,莫愁新寓涌泉里,莫愁新寓迎春里,莫愁新寓,枫亚苑,名城世纪园,龙凤玫瑰园,凤凰新村(除1-9幢外),凤凰二村,凤凰三村,凤凰西街小区(单161号—底、双60号—底),汉北街8号,金地苑,教工新村,商校小区,凤凰西街146号,劲顺花园,凤凰西街188号,汉中门大街58号

天正小学

南京八中

天正湖滨花园,凤凰和鸣,建设新村,江西路小区,芦席营小区(82号),许府巷(2-36、42-46、3-7、17-19、25-41),中央路(341-345、365-367、379、381)、南昌路(2、6-28、34-36)

南京市方兴小学

滨江中学

方家营、南堡新寓、宝塔桥东街小区、大桥新村,甜水湾小区,桥景苑

古平岗小学

南京工业大学附属中学——八中

古平岗小区,古平岗一号,古平岗十四所,定淮门6号小区,定淮门三号,定淮门新寓,虎踞北路53号,圣淘沙花城,佳盛花园,龙池庵小区,归云堂,久安里,四维新村,宏业村小区,南祖师庵,金城花园(鼓楼),利群村,戴家巷小区,丽晶国际,港口小区

青云巷小学

南大附中

大钟新村,高云岭小区,厚载巷小区(27-底、36号-底),青云巷小区(鼓楼),湖北路小区,新泉里小区,文云巷小区,厚载村,裴家桥小区,裴西村,狮子桥小区,中央路(1-165号),中山北路(2-32号),湖南路(1-185号,2-46号)

南京大学附属丁家桥小学

南京工业大学附属中学——五十中

医平村,青石村小区,长江新村,工人新村(鼓楼),芦席营70号小区,新金贸花园,蔡家巷小区,东柏果园,新模范马路9号,丁家桥小区(87号-底),芦席营(57号-底,除82号),新模范马路(7-9号,2-36号),老模范马路(1-85号,2-56号)

长平路小学

三十九中初中部

义民新村,滨江花园,四平路小区,江沿村,仙鹿雅居,五所村小区,三所村,头所村小区,金川花苑,四平苑,明城华贵园,滨江西苑,康居新寓,新民村,滨江东苑,建宁路102号,建宁路122-152号(双号),127-251号(单号)

北小分校红太阳旭日景城小学

晓庄学院附中

旭日景城,云谷山庄,盛世新寓,星河翠庭,幕府佳园,金域中央,云燕园小区

南昌路小学

南京工业大学附属中学——五十中

童家巷小区,马家街小区,观音里小区,和平新村,永新里,中央路(单号167—323号),芦席营(1—55号,2—52号)、新模范马路(1—5号)

姜家园小学

十二中初中部

姜家园小区,姜圩路小区,劳工新村,中山北路小区,锋尚国际公寓,百花小区,大发凯鸿隽府,中山北路小区,天正桃源,桃花源居

回龙桥小学

南京工业大学附属初级中学(八中校区)

校门口,回龙桥小区,晚市,中山北路(251—283号),建邺村,镇江路 (2—12号、1—25号)、虎距北路 (52—84号),鲁迅园

砺志实验小学

六十六中学

东井一村小区,东井二村,安怀新村,安怀村,汽轮七村,紫霞公寓,线路新村,万科红郡,复地新都国际,东井亭小区

马台街小学

南京工业大学附属初级中学(五十中校区)

西流湾小区,虹桥小区,龙仓巷小区,将军庙,铁路南街小区,宏景公寓,中山北路(150—200号),司背后,天福园,马台街小区,平安里小区,新模范马路(11号—底),新模范马路小区工行新寓,中山北路200-2

渊声巷小学

南京大学附属中学

头条巷小区,三条巷小区(鼓楼),渊声巷小区,二条巷(鼓楼),四条巷小区(鼓楼),五条巷,云南路小区,西桥花苑,西桥小区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附属小学(教院附小)

宁海中学分校/二十九中教育集团致远中学

北京西路76号,石头城小区、清凉门小区、清凉新村43号-底、场门口小区,石头城公寓,石头城新村、西瓜园、西芦柴厂,虎踞路小区

建宁小学

六十六中学

汽轮一,二村,和燕园,联合村,燕语华庭,东门街小区,中央门小区

五塘小学

六十六中学

五塘村、五佰新寓、美景雅苑、盛世花园、盛景园、石城花园、汽轮五村,幕府新村,幕府一村,二、三村、白云新寓、黄方村、窑上村一、二、三、四队、白云雅居,石城家园,伍佰新寓,南汽三村

紫竹苑小学

南京工业大学附属初级中学(八中校区)

汇林绿洲、蓝山公寓、紫苑、龙门居、金陵大公馆、紫竹林、紫竹苑、新门口小区、钟阜路小区、东瓜圃桥,黑龙江路小区,新亚苑,汇林绿洲怡林苑,黑龙江路26号,紫竹林28号,紫竹林2号,黑龙江路8巷小区,福建路小区(桥东),汇林绿洲广林苑,蓝山国际公寓,金阜雅苑,紫竹林1号,先锋广场

财经大学附属小学

南京工业大学附属初级中学(八中校区)

萨家湾、华富大厦、华富园、钟阜大厦、红庙、红庙一巷、福建新村、三牌楼大街(161号-底、170号-底)、颂德里、金川雅苑、交通一村、金川门小区、东妙峰庵小区、西妙峰庵、陵村、中海凯旋门、西瓜圃桥,铁路北街小区,洪庙巷小区,洪庙一巷,福建路小区(桥西),大桥南路(2-12号),佳乐福新寓,港宁园,虹桥中心

小市中心小学

六十六中学/晓庄学院附中

金基翠城、泰和园、小市街小区、东门街(100号以内)、张王庙、河路道、汽轮三村、汽轮四村、汽轮六村、小市新村、郭家山小区、铁古庙小区、金碧花园、欣芝园、丁香花园,北城新天地,千禧苑小区,河路道小区

凤凰街小学

二十九中教育集团致远中学

凤凰街小区、中海凤凰熙岸、凤凰西街小区、凤凰庄小区、凤凰新村(新1-9幢)、苏宁乐瑰园、鑫宏花园、西城岚湾、清凉新村(1-42号)、虎踞关小区、广州路252号-270号、萍聚村,杏林新村,漫城名苑,蔚蓝之都,清凉山庄

南京科睿小学(琅琊路小学分校)

金陵汇文学校(初中部)

苏宁睿城、佳和园,电台责任区门牌号(常口号牌),江东村电台队全号1-101(顺序号),江东村积余二队全号25-49(单号),162-302(双号),江东村积余三队,江东村江东四队,江东门北街33号(发射台),河北一队(全部),积余一队(全部),河北二队,积善一队、二队(鼓楼区),下圩一队、二队(鼓楼区),北河口,清江村

鼓楼区第二实验小学

六十六中学

东井村3号1-39幢,小市村1-29幢,小市村1-100号

复兴小学(力学小学分校)

十二中初中部

世茂滨江新城、边城世家、皇冠钻石双星,世茂外滩新城,热河南路小区,二板桥,长江峰景,润开华府,白云小区,五段小区、惠纺园,热河南路308号,百合华府、白云亭小区、宁惠公寓、江海大院、张家圩小区,大兴码头(部队宿舍)

象山小学

晓庄学院附中

金川新寓、燕江园、燕归园、象山雅苑、象山新寓、恒盛嘉园、恒茂家园、中浩森林湾、大庙乡、依山郡、张蔡村、易盛家园,江雁依山郡,水关桥小区,水关桥油运小区,置信雅苑

民生实验小学

三十九中初中部

工农新村、安乐村、绿城花园、亚东花园、建宁路小区,亚都锦园,玉桥国际公寓

【星汉城市花园】买顶楼有什么优势和缺点?

顶楼优势是干扰少。缺点是担心漏雨和热。但星汉的房子质量好,应该没有这个问题。

星汉城市花园周边环境怎么样?生活便利吗?

城市:南京

楼盘名称:南京星汉城市花园

规划信息:其占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容积率暂无数据,绿化率30%,共0栋楼,停车位地上停车位

周边配套:幼儿园:江苏省省级机关幼儿园 中小学:赤壁路小学、二十九中 大学:南京工程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 商场:山西路-湖南路商业圈 医院: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鼓楼医院 邮局:南京邮政局 银行:南京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 其他:紧邻省委党校、江苏审计厅 小区内部配套:棋牌室 洗衣店 咖啡厅 美容美发 阅览室 健身房 停车场 儿童游乐场 羽毛球场 网球场 篮球场

(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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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地下车库时,开发商未事先告知车库内有电缆桥架,现在能否维权索赔

您好!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比较稀缺的。很多业主也会为了停车位而产生纠纷。那么,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业主怎么才能取得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呢?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判决告诉大家,车库并非开发商所能出让的。但由于立法的欠缺,判决并没有解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它用了"管理"和"收益"两个词,回避了最敏感的产权问题。二、车库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上述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违法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如,购买房屋后在没有登记好所有权证书这段时间内,购买人仍然可以凭借相关票证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何况该类地下车库的兴建一般都是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三、车库的种类(一)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二)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1996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由于国家对其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四、如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五、地下空间立法的缺位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建筑技术的发达程度。在工业革命之前,基于人们对建筑科技的局限性,对土地利用仅限于土地的平面利用,无法对地上、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法律自然没有规范和调整的必要。时至今日,城市化导致城市生活环境过密和土地过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与此间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广泛扩及至空中和地下,如兴建高架铁路、地铁、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仓库、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等。人们对土地利用已经朝着立体化发展,地下空间权也已经形成,法律滞后和缺位的问题已经开始凸现。从理论上看,地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只是获得了修建地表以上一定空间内的建筑物权利,并没有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利用权,该部分空间利用权依然属于政府,如加以利用,必须经过规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并不适用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更何况,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仍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但是,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看,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却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修订)》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里的"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要到房管局登记,如果没有进行权属登记,自然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规章和地方法规无权对此立法。从民法精神看,确认一个新的物的所有权当属民事基本制度。对此,加快立法研究,尽早出台地下空间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六、当前国内对地下空间的立法研究无可否认,空间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它就是人们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支配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空间所有权为土地所有权所包容,空间权利用必须附属于地表,是土地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权,当它为土地所有人享有时,它与土地所有权自然融为一体,没有予以分割的必要。在我国,因为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故除国家外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空间所有权;当空间利用为土地所有人之外的人享有时,则不能以"空间所有权"称之,而只能得以"空间利用权"称之。从用益物权立法角度看,空间权本质上即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派生的用益物权。但是,它到底是属于一项单独用益物权,还是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某种形式,我国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争议,并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见解。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否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没有对空间权作出专章规定,而是将其分解成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三种,分别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三章当中予以规定。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肯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空间利用权"单独列为一节,作为用益物权一章中的一个单独的种类,予以专门和系统的规定。从大陆法系国家及台湾地区学说、判例及立法例情况看,认为空间权中的主要类型--空间地上权就是地上权的一种形式。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均规定有"空间地上权"条款,并将其直接规定在"地上权"一章中。谢谢阅读!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其他场地"包括什么?

开发商将房屋销售给业主的同时,也将其所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业主。业主房屋所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并不限于建筑物本身所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举例而言,如果开发商是在5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屋开发,其中绿化带和小区内道路等有2万平方米,在剩余3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上修建了30栋建筑物,那么,这30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不仅仅限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而是整个小区5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其中,30栋建筑物所占的建设用地在建筑行业中的术语为“建筑基地”,而另外2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为“附属基地”。 业主购房后取得小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全体业主对于小区内整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份共有,每位业主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指份额,而不是现实中有明确四至边界的一块建设用地。不管是建筑基地还是附属基地都是由全体业主按份共有。 附属基地上除了树木花草、广场、道路之外,还会规划出一部分地面车位,这些车位就属于“其他场地”的车位,由于小区入住率提高,车辆越来越多,广场、草坪还可能改建为新的车位,这也属于“其他场地”的车位,总之一句话,设置于附属基地上除道理以外的车位都属于74条规定的“其他场地”的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的。 那么“其他场地”是否只限于附属基地呢?建筑基地可否成为“其他场地”呢?这方面争议比较大,我认为建筑基地也可以成为“其他场地”,不少人也许会持不同的观点,下面我讲一下我的理由。 在这里我引入一个概念,容积率,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分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可以进行产权登记,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分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面积。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的观点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从物。 在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中,架空层一般不计算容积率,不分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也无法进行产权登记,其权利只能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上,依据王泽鉴的观点,不计算容积率的架空层属于整栋建筑的从物。从本质上说架空层车位是对业主共有建设用地的使用,因建设用地属于全体业主按份共有,架空层车位也属于整栋建筑物的业主共有。架空层车位即设置于建筑基地之上,因此,物权法第74条所说的“其他场地”也应包括建筑基地。 讲到这里,有人要说了,依据上述理论,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依据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也不计算容积率,也不分摊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地下车位也应该属于“其他场地”的车位。2003年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即曾做出一向判决,将星汉城市花园的地下车位判归全体小区业主共有。其判决依据就是小区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已经全部分摊给全体业主,小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建设用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但《物权法》施行后,这一判例变得值得商榷,《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建设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按照此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就是说地下车库虽然不计算容积率,但地下车库依附的不是建设用地的地表、地上使用权而是地下使用权,分摊的是建设用地的地下使用权,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后,转让的只是建设用地的地表、地上使用权并不包括地下使用权,开发商单独保留地下使用权也不存在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形,所以我认为地下车位不能认定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目前的实践中地下车位虽然不计算容积率,但仍可以办理产权证书,在北京可以为单独的地下车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在广州可以为单独的地下车位核发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但大连目前还不能就单独的地下车位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但可以给开发商颁发整个地下车库的产权证。

南京禄口机场到水佐岗新汉城市花园该怎么走?

公交线路:禄口机场南京中华门线--21路

1、从禄口机场乘坐禄口机场南京中华门线,经过5站,到达国防园站(也可以乘坐禄口机场汉中门线)

2、乘坐21路,经过2站,到达古林公园站(也可以乘坐149路、132路)

3、步行约800米,到达星汉城市花园(水佐岗35号)

以上全程票价约22元

另外,如果打车,可在大巴到达国防园站再打,只需起步价约10元

这样全程票价约需30元百度地图

南京金润发超市的购物班车时刻表

七、金润发(龙江店)购物班车表

1.金陵小区线:

金陵小餐厅、金陵3-7村、金陵5-6村、金陵8村、金陵新9村、金宝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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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牌楼线:

邮电学院后门、娄子巷小区、三牌楼小区、天津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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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如村线:

安如村、凤栖苑、茶南菜场、湖心公园、星湖饭店、金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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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湖虹苑线:

刘长兴面馆、南苑小区、虹苑新富、育英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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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东线:

东宝花园、清河新寓、育才公寓、聚福园,银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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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东井亭线:

紫霞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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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炼油厂线每周二、四、六

炼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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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金陵石化线每周三、五、日

金陵石化宿舍、金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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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梅山线每周三、五、日

梅山上怡二村宿舍、上怡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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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尧化线每周二、四、六

中石化二公司、中建八局、尧化新村

11.梅岭梅欣小区线每周二、四、六

梅欣、梅岭宿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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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三汊河线

中山北路、唐山路、白云亭小区、新河一村、三汊河南街、漓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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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大桥南路线

五所村小区、北祖师庵、海之源酒家、戴家巷、镇江路居委会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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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鼓楼北线

钟阜路、紫竹苑、鼓楼社区服务中心、铁路南街、马台街、星汉城市花园、宁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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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府线

安利公司、西北证券、天主教堂、侯家里小区、罗廊巷312路车站、广西大酒店、机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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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樱铁线

樱铁小区、东方城小区、樱驼花园、锁金5村、锁金6村、人口宾馆、古平岗1号、定淮门1号、华金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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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河海南师线

河海礼堂、南师大后门、宁海路加油站、脑科医院、虎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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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夙世森槿(2022-06-02 13:10:43)回复取消回复

    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

  • 颜于零栀(2022-06-03 00:48:19)回复取消回复

    积份额,可以进行产权登记,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分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面积。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的观点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从物。 在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中,架空层一般不计算容积率,

  • 弦久轻禾(2022-06-02 20:52:48)回复取消回复

    滨江花园,世纪之星,清江公寓,邮政世纪花园,东宝嘉景苑,典雅大厦,政院新寓,江东北路小区91-109号龙江小学 宁海中学分校宝地园,腾飞园,港龙花园,中青园,月光广场,新城市花园,朗晴名居,裕顺雅苑,金陵名人居,晶元雅居,华景阁,金陵御

  • 颜于烟柳(2022-06-02 13:04:05)回复取消回复

    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不仅仅限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而是整个小区5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其中,30栋建筑物所占的建设用地在建筑行业中的术语为“建筑基地”,而另外2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为“附属基地”。 业主购房后取得小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全体业主对于小区内整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份共有,每位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