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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验证和飞行测试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航空器,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分析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统称校验对象)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根据检查、校准和分析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通信设备,是指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本规则所称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
本规则所称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第四条 飞行校验应当以充分验证校验对象性能指标为基本原则。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飞行校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飞行校验工作由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第二章 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第六条 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本规则所称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者更新后,为了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
本规则所称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
本规则所称定期校验,是指为了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
本规则所称特殊校验,是指校验对象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对其受影响部分进行的有针对性校验。第七条 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在投产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投产校验,投产使用后不进行监视性校验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本规则第六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导航设备在投产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投产校验,投产使用后应当进行监视性校验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本规则第六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校验: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确认设备是否持续满足运行安全要求的;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者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的;
(三)导航设备停机超过3个日历月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者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
(五)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因安全原因要求对校验对象进行特殊校验的;
(六)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的;
(七)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形。第九条 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监视性校验、投产校验。第二节 飞行校验项目和校验时间第十条 对于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的情形,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以确保校验对象的安全运行。
对于本规则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形,非设备、非场地原因造成设备停机少于6个日历月的,应当执行等同于定期校验的项目;超过6个日历月(含)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机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
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的校验项目另行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一、编写背景
2000 年,民用航空行业标准《飞行校验规则》(MH2003-2000)(以下简称《飞行校验规则》)发布,对于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入,飞行校验中的矛盾逐渐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活动,加强行业管理和依法行政,民航局将《民用航空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纳入行政立法计划,并于2006年4月正式启动了《民用航空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的编写工作,经过数次征求意见,结合空管体制改革,最终于2010 年 9 月完成了编写工作。基于可操作性和便于管理的考虑,修改后的规章更名为《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而在飞行校验活动中涉及到的助航灯光和飞行程序校验的相关管理内容拟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下发 。二、编写的必要性
20 世纪八十年代至90 年代中期,随着中国民航的快速发展,中国民航飞行校验活动逐渐增多,飞行校验机构和航空公司的飞行校验并行,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2000 年,《飞行校验规则》正式颁布实施,中国民航对飞行校验活动的管理进一步加强,飞行校验工作逐步规范。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民航省局撤销,机场交地方以后,中国民航由原来的单一行政管理变为行业管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相继出现,原有的管理模式已不适用于行业管理。
《飞行校验规则》第三章规定了飞行校验工作的组织,第四章规定了飞行校验的种类、优先次序和周期,第五章规定了飞行校验工作程序,这三章内容皆为管理内容,而《飞行校验规则》作为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是一个技术标准,无法承担起行业管理的职能,导致飞行校验中的矛盾逐渐突出。
2007 年,空管体制按照“政事分开,运行一体化”的原则进行改革,空管系统作为设备运行单位,不再承担行业管理的职能。飞行校验活动作为一个独立的计量活动,必须由飞行校验机构与设备运行单位共同完成,双方之间的地位完全对等,如果继续按照《飞行校验规则》中由空管系统负责对飞行校验活动的管理,既不利于行业管理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计量活动的独立进行,因此,十分有必要将《飞行校验规则》中的管理内容移除,依法重新制定一部规章来规范飞行校验活动。三、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本规则共八章。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民用航空飞行校验活动的适用范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职责。
第二章为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对飞行校验对象、飞行校验种类进行了定义,对飞行校验科目和周期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对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飞行校验的实施。对飞行校验活动的提出、实施和退出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为飞行校验结果管理。对飞行校验报告的产生、使用、保存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为监督检查。规定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则行为的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运行单位,分别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本规则生效的时间。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主体
《飞行校验规则》中,飞行校验活动由民航局空管局监督管理。空管体制按照“政事分开,运行一体化”的原则改革后,行政主体变更为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行使对飞行校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关于飞行校验机构的定位
在《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编写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学习香港和澳门的经验,将飞行校验机构定位为计量中介,飞行校验活动变更为完全市场行为。但由于飞行校验是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的关键工作,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责任,且校验飞行具有很高的难度和风险,飞行校验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飞行校验的成本也非常高,根据中国民航目前的实际情况,引入飞行校验机构竞争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承担校验任务是目前以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最合适的方式。
(三)关于飞行校验种类和优先顺序
《飞行校验规则》中,飞行校验种类以及优先顺序为特殊校验、投产校验、定期校验和监视校验。本次在编写过程中,考虑到对监视设备的校验容易被误认为监视校验,故将监视校验的名称修改为监视性校验。设备投产后,为复核设备的性能,会在较短的时间间隔内对主要参数进行检查,在《飞行校验规则》中被定义为投产校验后XXX天内增加的一次定期校验,本次编写将其纳入监视性校验的范畴。
在定期校验中,经常出现由于飞行校验机构的运力以及天气等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定期校验不能按期进行,一旦到达校验周期,设备必须立即关闭,对机场的正常运行带来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中小机场的影响十分严重。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本次编写将飞行校验种类由高至低的优先次序调整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和监视性校验。
(四)关于飞行校验周期
《飞行校验规则》中,飞行校验周期是参照美国FAA的相关文件制定的,自《飞行校验规则》颁布以来,中国民航按此周期执行将近十年。本规则在第一版编写过程中也继续沿用了之前的校验周期,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单位提出目前飞行校验周期执行FAA的标准,为全球最宽松,与ICAO推荐标准不一致;但校验科目执行ICAO推荐标准,也为全球最宽松,与FAA实际执行标准不同。两者存在标准采纳不一致的情况,不利于 ICAO 安全审计要求,也不利于运行安全,根据飞行校验机构近年运力逐步增长情况以及保证飞行安全的实际需要,建议将飞行校验周期缩短,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 8071文件推荐的周期保持一致。经局务会讨论,为确保航空运行安全,采纳该意见说法,将飞行校验周期调整到ICAO推荐周期。
(五)本规则与《飞行校验规则》之间的关系
本规则是在《飞行校验规则》第三、第四和第五章的基础上编写的,本规则颁布后,《飞行校验规则》第三、第四和第五章作废,其余部分将作为技术标准继续保留,民航局将尽快启动该标准的修订与替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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