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导航系统开发合同(停车场收费系统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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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路神仙,过来显神通吧:我公司是做停车系统的,请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多多益善啊,多谢多谢啦!
- 2、我是做停车场管理系统(智能一卡通)酒店的停车场业务应该找谁谈,他们已经全部装修好了就差地下车库。
- 3、汽车导航协议合作用
各路神仙,过来显神通吧:我公司是做停车系统的,请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多多益善啊,多谢多谢啦!
就找到了这个,您参考一下吧,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2005年2月23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沪交法[2005]第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人工采集设备,由专人负责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
第九条 系统运行方应建立和维护公共停车信息数据库,对公共停车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查询、停车导向等;
(二)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停车诱导等;
(三)为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决策咨询、行业辅助监管等数据。
第十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通过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停车诱导发布屏、电子触摸屏、车载定位导航系统等载体发布公共停车信息。
停车诱导发布屏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2003)。
第十一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该系统的运行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该系统不间断运行。
第十二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和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进行牟利活动;不得擅自发布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统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方在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服务中应当签订合同,不得强制销售、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向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时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
(二)不如实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系统运行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场管理的实际需要,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并参照本规定对道路停车场实施联网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我是做停车场管理系统(智能一卡通)酒店的停车场业务应该找谁谈,他们已经全部装修好了就差地下车库。
已经全部装修好了就差地下车库,这个时候一般早就订好厂家了,你可以试着找找甲方(开发商),报个底价,看能否有机会。因为停车场是比较小的项目,所以一般打包在弱电系统里,你也可以找找弱电总包!
汽车导航协议合作用
数据传输转换用的。例:大众倒车控制、方向控制它只用一条线控制,协议盒功能就是分析这条功能线的数据转化为相应的功能然后输出到导航。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为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优势,积极拓展汽车导航仪市场,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就合作推广汽车导航仪市场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授权乙方在()地区为其经销商,乙方在此地区开展经销业务,即销售________导航仪。
2、甲方负责提供本合作项目相关的产品及技术支持服务,乙方负责上述产品的销售与推广工作;
3、合作期间内,甲乙双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及产品的品牌形象并分工合作进行产品的宣传、销售与售后服务等工作内容;
4、甲乙双方应对本经销协议、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以及各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5、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个月, 即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6、双方合作期满,如乙方希望继续合作,乙方拥有该合作区域经销合作的优先权。
二、价格约定
1、本条款约定的价格是指________汽车导航仪的价格,适用范围为经销区域。
2、供货价格
基本配置
单省地图版本:基本配置 元/台(人民币: 元整)。
全国地图版本:基本配置(含256m mmc卡)元/台(人民币: 元整)
3、市场零售建议价格:
基本配置
单省地图版本:基本配置 元/台(人民币: 元整)。
全国地图版本:基本配置(含256m mmc卡) 元/台(人民币: 元整)
三、双方合作责权:
1、甲方权利:
1)甲方拥有产品的品牌、商标、外观设计、系统软件、数字地图及相关产品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并且如果就相关知识产权原因引起的法律问题或纠纷与乙方无关。
2)甲方对于乙方自主的市场推广活动有监督、知情、备案的权利;
3)甲方有权考核乙方的公司业绩、市场推广能力、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等;
4)甲方享有产品的广告宣传、实现功能、使用方法、质量保证、安装维护等有最终解释权;
2、甲方义务:
1)甲方对产品的技术、质量、安全、公开的技术资料和商标的有效性负完全责任。
2)甲方有责任支持乙方的市场推广活动。对乙方在市场推广中反映的技术、质量问题以及合理建议,甲方必须及时响应和解决。
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市场推广人员等进行技术培训,并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手段进行技术支持;
4)甲方持续完善经销服务系统,以方便和支持乙方开展经销业务,同时甲方对该产品的质量将做出有效承诺,并不断完善更新产品;
5)甲方负责地图数据的更新,按照约定适时推出最新版本的地图数据,地图更新时间周期为3-6个月更新一次。
3、乙方经销资格审核:
1)独立的法人实体,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的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2)须向甲方提供本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
3)有兴趣致力于it行业,了解熟悉汽车及其相关配套产品行业市场,对汽车相关电子产品有较深了解;
4)了解客户的需求,具备提供电子产品销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并有一定数量的用户群或者潜在用户群;
6)有经销合作意向的企、事业单位。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服务、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2)乙方在维护甲方品牌及权利的条件下须自行负责该产品的市场开拓与销售;
3)在经销业务的过程中乙方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及甲方的利益与声誉;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得行使任何有损甲方信誉及品牌的行为,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使用甲方的商标品牌。
5)乙方每月汇总终端消费者资料、售后服务情况、业务拓展情况、销售业绩情况等,通过传真或复印件的形式交给甲方;
6)乙方联系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向甲方传真函件通知(经销商家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有效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甲方收到通知予以更新;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新联系资料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将应邀参的定期加甲方组织或者不定期的经销商探讨会、培训等,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问题;
四、执行约定:
1、乙方作为甲方________汽车导航仪 地区业务区域的经销商。
2、乙方首次定货量要超过台。
3、乙方购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汇款到帐甲方发货,甲方通过货运公司货运到乙方公司,货物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相应货款数额的收据。
4、甲方首批订货合同签署,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 周内向乙方供货,接下来的定单中如果定货量低于 台(含 台),则采取先打款,款到甲方即付货的方式;如果定货量多于 台,则乙方先下定单,并且预交 %货款,由双方协商约定交货时间(不超过 周),甲方货物送到乙方,乙方再把余款补齐。
5、经销期间内,乙方将采购订单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它形式向甲方提交订货要求,每批订货均必须签订合同,以规范订货、供货细则。
6、甲方对导航仪的任何质量问题都予以承诺包换(但必须经过甲方技术人员鉴定确实是甲方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以上报价都是不含税的价格,如果乙方要求开发票或通过甲方给终端购买用户开发票,则又乙方按照货款的金额及相应种类发票的税率补交税款(如普通发票 %点的税率,则补交税款=导航仪货款* %)。
五、三包承诺
1、十五天包退
导航仪自销售之日起十五天内,如发现产品本身出现主要性能或功能故障,凭相关的销售单据和保修证,经________导航和其经销商确认,用户可选择退、换或修理服务。
2、六十天包换
导航仪自销售之日起六十天内,如发现产品本身出现主要性能或功能故障,凭相关的销售单据和保修证,经________导航和其经销商确认,用户可选择换货和维修服务。
3、一年免费保修
导航仪自销售之日起一年内,如发现产品本身出现主要性能或功能故障,凭相关的销售单据和保修证,经________导航和其经销商确认,提供免费保修服务。
六、协议解除
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的;
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其中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撤消本协议。
2、甲乙双方任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经济及名誉上的损失,违约方须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相应方应免除对方的责任。
八、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俩份,双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