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网站但未破坏(如何破坏入侵网站)
攻击别人的服务器但没有造成损失也犯法吗?
你好,你的问题已经整理。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CC攻击模拟用户对一些比较消耗资源的网页进行攻击,而DDoS攻击则是针对ip进行攻击,两者的危害也是不一样的,DDoS的攻击会比CC攻击更难防御,造的危害会更大,如果是一般的服务器一旦被攻击,是很容易挂的,所以如果你的服务器经常被攻击的话,那就需要选择具有防御的高防服务器。2、防御系列产品:比如高防云服务器、高防服务器、高防IP等等,专门用于防御DDOS这些网络攻击的,确保网站在攻击中安然无恙并且正常访问的用户还不受影响。为了防止同行的恶意攻击或者是黑客的勒索攻击,可以使用云防产品来进行隐藏自己的源服务器ip,来进行保护自己的服务器,防止自己的业务中断,导致业务无法进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攻击事件也越发频繁,其中最具破坏力的网络威胁之一CC攻击,通过控制某些主机不停地发大量数据包给对方服务器,造成服务器资源耗尽,一直到宕机崩溃。在这样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下,快快网络为此推出的高防cdn,为用户服务器提供有力保障的。下面甜甜为您详细介绍下什么是高防CDN以及它的防御网络攻击的机制。另外,高防云服务器通常都有一个硬防范围,只要攻击流量在这个范围内,用户业务不会受到影响。当攻击流量超过硬防范围,服务器就会对IP进行暂时性牵引,将攻击流量转移到不重要的系统设备,保护关键数据存储设施不被影响。
请问渗透别人的网站违不违法?(不破坏数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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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mgwbn.com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
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 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刑法新法里也有关于网络入侵的犯罪定义
就你上面的三点来看,
第一个..属于犯罪未遂,但是请注意不是未有犯罪
第二个..属于合伙犯罪,虽然道义和道德上你出于帮助朋友.但是法律概念上..简单的说你是共犯
第三个..有利益关系,你可以说你接受的笔记本是朋友的馈赠.但是这台笔记本已经构成了你们两个之间的犯罪交易关系.你们无论如何都是共犯
自己看吧
不小心攻击了政府网站,没造成影响,算犯罪吗? 知道的进 急急急!
那你是在你家弄的 还是在网吧弄的 若在你家 建议你去自首 若在外面网吧 那你登记没 有网卡 看你的网卡是不是你的身份证办的 没登记也没用自己的身份证办 那就没事 你的网卡是你朋友的 也会找你
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的规定意在保护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其保护的领域过于狭窄,即仅保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不利于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由于我国法律持区分违法和犯罪的二元犯罪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如果侵入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控范围。
入侵他人电脑或网站,但不做破坏,会犯法吗?
违法,因为根据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明确规定:无论任何理由在他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占有或使用他人的东西,属于犯法,重者30年以上,50年以下,轻者10天以上,10年以下!
希望您可以选择我的答案!
如果入侵学校网站小公司网站,但进去了不做破坏,只是看看,这样会被抓吗?
首先 你用了一个词,在你不破换之前
入侵
其实这个词本身就是违法的
就像一个家,你没经过允许 进去了 不管是主人没关门 还是你破门而入 性质是一样的
至于你到底拿没拿东西 你说了并不算...
至于有事没事 会不会抓你 那是后话 并不是所有被盗都会破案 都会有报案
但结果不是重要的 而是做法
并不是说 偷东西没人抓 就可以大胆的去偷...这样安慰你的人 都是在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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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本身不破坏 只是你自己一厢情愿 自我安慰而已
对于计算机犯罪而言 就包括数据修改破坏 而你本身的登录行为 和后台操作
就已经是非正常手段修改了相关数据 造成了起码登录管理日志在内的记录混乱
更何况你不知道的其他修改
相关的计算安全犯罪 还包括多个方面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 计算机非法入侵罪 当然是区别的
虽然在犯罪 和轻则不算犯罪 量刑有区别
但同样的 再轻的小偷 也有拘役管制 惩罚 调教...做了错事错就是错
不要因为没人发现就当没发生过
勿以恶小而为之...
请问如果黑客黑了一个网站,但是没有对网站的数据造成任何破坏删除,这样可以定他的罪吗?
应该不可以,你没法说他对你产生了什么危害,
如果说他耽误了你的工作或着影响了别人就可以,
我怎么想